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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文后参考文献”?

2017年01月03日 | 作者: PaperRight论文查重 | 分类: 论文写作

一直就对《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简称《规则》)中的一些表述疑惑不解,想提出来,却一直没有动笔。看了王道杰、李晓佳的来稿《〈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更名为〈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初探》(文章中的观点,本人基本同意),终于坐不住了,该提还得提。从哪儿说起,我想还是从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规则》讲的是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并认定“文后参考文献”是一个术语,还给他下了一个定义。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该术语的英文是“bibliographicreferences”。查词典,“bibliographic”的意思是“书目(或目录学)的,与书目(或目录学)有关的”;“references”的意思是“参考书、参考文献”。这个术语应该怎么翻,值得商量;但在《规则》的“前言”中,两项国际标准,前者将“bibliographicreferences”译成“文后参考文献”,后者则译成“参考文献”,不知为何。那么“文后参考文献”是指什么呢?《规则》1987年版的定义是:“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这个定义似有挂一漏万之嫌,但所指也还清楚,指参考文献本身。《规则》2005年版的定义是:“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这倒是包罗万象了,却显得模糊不清:好像是指参考文献本身,又像是指文后著录的那些内容。如果指前者,“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就显得冗赘而不明确;如果指后者,倒不如改成“有关文献的信息资源”。

不仅如此,所指不同又引出一对问题:如果定义是指参考文献本身,那么术语中就不应有“文后”二字,不仅多余,而且名不副实,文后的并不是文献本身;如果定义是指文后著录的那些内容,那么“引用”一词就不够准确,因为引用的通常是文献本身。由于百思不得其解,而术语中又偏偏有“文后”二字,我甚至认为这个“文后”不是指具体文章的后面,而是抽象的“幕后”的意思,即被参考的文献都是幕后的英雄。不知这种理解是否荒唐。看来,《规则》中的这个术语和定义、中文和英文,不仅对不上茬儿,还真是雾里看花。

“文后参考文献”一语从什么时候叫起来的,暂不去考证,但我认为这个术语确实不那么科学。它到底指什么?所要指的究竟应该怎么叫?从《规则》本身来看,从有关的稿件来看,从与作者和同行的交流来看,多少年来给我这个老编的印象就是一个字——“乱”。

查《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文献”的释义是“有历史价值或参考价值的图书资料”,“参考文献”则是“学习某种课程或研究某项问题时用来参考的”“图书资料”。这与《规则》1987年版对“文后参考文献”的定义是一致的,是指文献本身。如果《现汉》是权威的,如果《规则》1987年版的定义没有原则错误,那么,这个术语就应该叫“参考文献”,而不能叫“文后参考文献”。

如果要给文后著录的那些内容定一个术语,也不应叫“文后参考文献”。理由是:

(1)它不是参考文献本身,而是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如文献名、作者名、载体名等。名称和实体是两回事,这就像“张三”这个名字是指“张三”,但绝不等于“张三”。

(2)它是对参考文献的著录,而不是又一种什么参考文献;而“文后参考文献”给人一个“种类”的概念,令人费解。

(3)“后”是方位词,“文后”是著录的位置,著录位置+“参考文献”就成了一个术语,未免牵强,造成定义混乱、理解混乱、使用混乱在所难免。不叫“文后参考文献”叫什么呢?我认为不妨叫“参考文献版权信息”。理由是:

(1)著录内容本身均为版权信息,恰如其分;

(2)明确具体,无须解释,术语即定义;

(3)有利于提高作者、编者、读者的版权意识,有利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规则》中多次出现“文后参考文献”这一术语,其实,去掉术语中的“文后”二字,稍作或不作修改,或改用“参考文献版权信息”,同样成立,而且更为确切,易于理解。试举几例: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这一题名可改为《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可详见文献第3部分。《规则》第1章第1句:“本标准规定了……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可改为:“本标准规定了……参考文献(在文后)的著录项目、……”或:“本标准规定了……参考文献版权信息的著录项目、……”《规则》第4章第1句:“本标准规定文后参考文献设必备项目与选择项目。”可改为:“本标准规定参考文献的著录设……”或:“本标准规定参考文献版权信息(的著录)设……”

《规则》第5章第1句:“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信息源是被著录的文献本身。”可改为:“参考文献(版权信息)的著录信息源是……”

《规则》第6章第1句:“文后参考文献原则上要求用文献本身的文字著录。”可改为:“参考文献(版权信息)原则上要求……”

由此看来,对术语“文后参考文献”进行修订是可行的。

王、李原文的第1句即《规则》“前言”的第1句:“《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是一项专门供著者和编辑编撰文后参考文献使用的国家标准……”

经作者同意,笔者将其改为:“……是一项专门供著者和编辑在文后著录参考文献使用的国家标准……”在此顺便说明,《规则》中“编撰”一词欠妥。“编撰”即“编纂、撰写”,常用于著作、论文等;而参考文献在文后的“著录”(即“记载、记录”)只有一两行字,均为版权信息,要按规则一五一十地逐项填写,不是“编撰”,也不能“编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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