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查重专业版 4000-058-056

郑州大学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2017年11月14日 | 作者: PaperRight论文查重 | 分类: 论文写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秩序,培养求真务实、学风严谨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郑州大学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范围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2、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3、所在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4、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5、在未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7、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8、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奖学金评定和考试成绩等;

10、因学术问题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11、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12、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学校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13、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

1、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举报。学校将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根据需要督促相关院系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认真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及拟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请校学位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

3、拟处理意见不涉及学位授予或学位撤销的,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及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将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

4、拟处理意见涉及学位授予或学位撤销的,将举报信息及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由校学位委员会作出决议。

5、当事人认为学校对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有异议时,可在处分下达后30日内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1、研究生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根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上一级委员会)鉴定意见,由研究生院或校学位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所授予的学位等处理。已经毕业的研究生,若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现象,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郑州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撤销为其所授予的相应学位。同时,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并以文件形式发布撤销学位公告。

2、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或有导师署名的学术论文中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导师有失察行为的,给予导师批评教育、暂停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3、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校保留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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