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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试行办法

2018年01月18日 | 作者: PaperRight论文查重 | 分类: 论文写作

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积极培育上海市优秀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学位论文,特制定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一、参评标准

(一)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选题立足本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等相结合的可优先考虑;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重要作用,并取得突破性成果;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流畅,表达准确,反映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本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两篇以上(以学校科技处认定为准),或者博土学位论文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或取得发明专利。

(二)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的重要问题,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论文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论文理论分析深入,实验手段先进,结果可靠,工作量扎实,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学术作风严谨、科研能力较强;

4.论文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文字表达准确,引注参考文献规范;

5.至少在本学科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核心刊物以学校科技处认定的为准)。

二、评选范围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范围为前一学年度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每年评选出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3~5篇(不超过前一年度获博士学位总人数的8%),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30篇(不超过前一年度获硕士学位总人数的6%),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三、评选程序

(一)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本人或其指导教师可以向分委员会自荐,论文答辩委员会也可推荐为优秀论文,分委员会对本院(系)各学科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按前一学年度在该分委员会获得博士学位总人数10~15%,获得硕士学位总人数8%进行初选。

分委员会将初选结果报送研究生部,报送材料包括初选通过的学位论文(一份),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复印件一份),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研究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确定该年度的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初步名单。

(三) 公示期。为增加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设立为期15天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公布经专家组评议确定的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初步名单及论文摘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学位论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讨论。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该年度的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正式名单,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五) 对已获批准的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认定后,取消其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及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是否撤消该论文作者学位进行复议。

四、奖励办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中推荐参加国家、上海市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学校对获得校级、市级和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为:

对荣获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奖励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1000元;对荣获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奖励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600元。

对荣获上海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奖励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3000元;对荣获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奖励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2000元。

对荣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者,奖励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30000元。

对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者,奖励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每人10000元。

学校每年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得优秀博士、硕土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导师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五、评选日程

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1.6月中旬,研究生部发出评选工作通知;

2.6月下旬,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受申报并进行初审;

3.7月中旬前,研究生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确定初步名单;

4.7月下旬至8月初设公示期;

5.9月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优秀学位论文正式名单。

六、其它事项

1.每年设立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负责。

3.对已获奖的优秀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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