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确保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专业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
毕业论文(设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升学生的理论和学术素养、强化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和创新能力,使学生在知识、能力和素质方面得到综合训练、转化和提高,初步具备独立进行科研的素养。
二、选题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现实问题为主,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选题的范围大小和难易程度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现有条件。鼓励选题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相结合。
2.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可由指导教师提出,也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选与专业相关的题目。
3.选题要一人一题,独立完成。
4.题目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改变。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者,须向指导教师说明理由,经指导教师批准后准予变更。
三、指导教师
1.各二级学院、系应选派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可以协助指导。
2.指导教师名单由有关教研室提出,报二级学院、系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批。在第七学期第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0名。
3.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要认真负责,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学生创新,真实记录指导过程。
4.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帮助学生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选题,指导学生拟定提纲,选择研究方法,收集、整理和分析资料,利用规范形式表达观点,督促学生按期完成任务;并对学生的论文(设计)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5.各二级学院、系要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了解学生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
四、撰写
1.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要理论联系实际,熟悉和掌握所必须的资料,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所研究的课题,能够提出创新性的见解。毕业论文(设计)所使用语言要规范、精炼、平实、流畅。毕业论文(设计)要结构完整,层次清晰,逻辑严谨,论证充分,正文不少于8000字。
2.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格式参照《中华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附件2)。
五、论文抄袭检测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学校从2013 届毕业生开始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检测。检测要求及处理办法见《中华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测及处理办法》。
六、答辩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由二级学院、系负责组织。二级学院、系要组建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二级学院、系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成员5~7名。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答辩工作。答辩工作小组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专家(鼓励二级学院、系聘请校外行业专家),成员3~5名。答辩工作小组成员要求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行业专家要求具有中级以上的职业资格),答辩小组组长要求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根据《中华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实施办法》(附件3)实施。
七、成绩评定
1.毕业论文(设计)总评成绩按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不足60分)五级分制评定。
2.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给予毕业论文(设计)评定成绩。根据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成绩计算写作成绩。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和评阅教师评定成绩所占权重分别为0.6、0.4(写作成绩=指导教师评定成绩×0.6+评阅教师评定成绩×0.4)。
3.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的总评成绩由写作成绩和答辩成绩组成。写作成绩和答辩成绩所占权重分别为0.6、0.4(总评成绩=写作成绩×0.6+答辩成绩×0.4)。
4.未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学生写作成绩即为总评成绩。
5.毕业论文(设计)各部分成绩的评定按照《中华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标准》评定(附件4)。
6.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率控制在20%以内。
八、存档与保管
1.毕业论文(设计)终稿一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论文(设计)终稿由二级学院、系资料室存档,保存期为永久;关键过程材料等长期保存。
2.每学年要求二级学院、系上报《中华女子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统计表》(附件9)、《中华女子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情况汇总表》(附件8)和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稿。
九、成果处理
1.毕业论文(设计)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转让按有关法规执行。
2.各二级学院、系应向教务处推荐优秀本科毕业论文,由教务处汇总、制作《中华女子学院优秀本科毕业论文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校教字[2014]25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