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查重专业版 4000-058-056

长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工作程序

2018年06月19日 | 作者: PaperRight论文查重 | 分类: 论文写作

研究生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后,可按以下程序提出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申请。

一、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两个月,本人须填写并提交有关论文答辩、学位申请等相关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及学位申请材料或资格审核未通过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二、论文答辩资格

(一)学位申请人须按时提交如下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培养环节材料:

1.个人培养计划书;

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3.学位论文中期报告;

4.中期考核评价表;

5.选听学术讲座(报告)表以及参加学术活动记录单;

6.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实践环节考核表。

以上材料经研究生秘书审核通过后,装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档案袋中存档备案,将结果报送研究生部。

(二)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检测

研究生部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对检测结果的处理意见如下: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小于20%者,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直接送审、修改后重新检测的具体处理意见。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40%之间者,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进行复检。复检文字复制比低于20%(含20%)者可进行论文送审;对于复检文字复制比仍超出20%者,原则上不予送审,但导师在认真阅读论文及分析检测报告后,确认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及过度引用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送审,书面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部留查。复检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送审。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40%及以上者,取消该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研究生须在不少于6个月的期间内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导师进行严格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

(三)各学院按照《长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的要求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在撰写、印刷格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四)研究生部依据学院提交的申请人名单送交计财处审核,经计财处收费科确认无欠费后才能送审。未缴齐相关费用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五)学位论文答辩后,研究生部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终检,对于终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

三、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每篇学位论文一般聘请2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做出评阅意见,且2名评阅专家不在同一单位工作。评阅专家应为本学科专业或相近的学科专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目前仍从事科学研究、比较熟悉当前国内外本学科科研前沿和发展动态、学术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学者。

(二)研究生部从各学院申请学位论文评阅的研究生中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学位论文进行抽查,抽查论文的评阅人由研究生部确定。

(三)学位申请人送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论文一式两份(隐去作者、导师姓名、原创性声明和版权使用授权书、致谢、作者简介、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使用盲审封面,封面编号由研究生秘书统一填写;

2.论文评阅意见书一式两份。

(四)评阅人在审阅论文后,应根据有关标准为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书面评语,论文评阅意见应至少收回2份,所有收回的评阅意见均有效。评阅内容参考如下:

1.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文献综述水平;

2.论文是否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是否提出了新见解、运用了新方法或有创造性成果等;

4.论文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分析方法、引证资料等是否先进、科学、准确,能否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论文的逻辑性、严密性、规范性及作者的写作能力;

6.论文存在的问题,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提高。

(五)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论文作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有2份评阅书明确表明不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

2.硕士学位论文有1份评阅书明确表明不同意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另有1份评阅书表明同意参加论文答辩或建议做适当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再增聘1名校外专家评阅,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

在评阅未通过者中,如硕士研究生导师或本人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部提出复议申请,由研究生部组织相关专家评议。

(六)涉密学位论文的评阅工作由其所在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生秘书在论文答辩前7天,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二)答辩委员会一般以专业为单位设立。答辩委员会成员由5或7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聘请1名校外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目前仍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对本学科科研前沿和发展动态比较了解的专家。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指导教师以外的教授担任,建议答辩委员与论文评阅专家分开聘请。答辩人的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不参与投票。答辩委员会投票人数不得少于5人。

(四)答辩委员会应指定1名有关人员担任答辩秘书,一般由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秘书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五)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确定后将名单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对答辩人保密。

五、论文答辩

(一)答辩时间

论文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上旬进行。

(二)答辩程序

1.主持人介绍答辩委员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宣读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

3.答辩人向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在读期间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陈述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及主要内容(使用PPT陈述),时间15-30分钟。

4.答辩委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答辩人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40分钟。

5.答辩会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2)评议研究生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并写出评语。

(4)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讯投票。

7.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全体参加答辩人员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表决结果。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9.会议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好学位论文答辩材料,转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再将材料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0.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完毕后3日内完成学位论文的修改工作,提交论文的纸质版及电子版。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委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者,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定。对个别有争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审查,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以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的决定。

八、其他

(一)制发学位证书,将学位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已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交存校图书馆1份。

(二)原《长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申请工作程序》(长大校发〔2014〕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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