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查重专业版 4000-058-056

广东培正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9年03月01日 | 作者: PaperRight论文查重 | 分类: 论文写作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说明书等,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以下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三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处理,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在处理论文作假行为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和认定程序

(一)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举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进行调查。

(三)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根据调查中了解的事实,掌握的证据及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报告应就所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超过2/3应到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报告进行审议,报告的结论应是超过2/3应到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得出是否为作假行为的结论。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涉及论文作假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理由的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不宜参加调查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一)学校对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实行相似性检测(抽检)制度,未通过相似性检测的学位论文,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二)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或教学事故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其岗位工资等级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学校把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六)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无法当面送交的,通过邮局进行寄发。当事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无法当面送交的,以邮戳为准)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复议程序参照《广东培正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培正办〔2009〕23号附件)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学校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九)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www.chinadegrees.cn)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七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应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读学生和已毕业学生,以及其指导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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