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是指在申请我校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撰写的学位论文(含专业硕士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是: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学位论文答辩和“双盲”评审成绩一般应为优秀;
5.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发表有至少3篇相关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者博士学位论文内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
第五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是: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表规范;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一般应为优秀;
5.论文作者在读期间及获得学位后一年内,发表有相关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评选的论文为上一学年度通过我校组织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每次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名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获得我校博士和硕士(含专业学位)学位人数的10%。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由分管校长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
第八条 学位论文的评选程序如下:
1.学院(系、所)负责组织初选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初选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在学院(系、所)内公布并上报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对通过初选的优秀学位论文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
3.校评审专家组评议和审定,提出推荐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上海市优秀成果(学位论文)的推荐名单以及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的入选名单;
4.研究生部对上海财经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入选名单予以公布;
5.研究生部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学校对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上海市优秀成果(学位论文)和校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的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已获奖的学位论文,如发现并经认定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违反学术道德等问题,取消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布,对已授予的博士或硕士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