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查重专业版 4000-058-056

赣南师范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04月11日 | 作者: PaperRight论文查重 | 分类: 论文写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科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以下统称“毕业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毕业论文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论文工作的目的

第二条毕业论文写作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一门必修课程,其基本目标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4.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实验操作、处理实验数据、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第三章 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教学学院是毕业论文工作组织和实施的主体,教学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教学学院要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教学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业负责人牵头的毕业论文课程组,开展毕业论文的教学工作。

各专业毕业论文课程组负责按学校毕业论文工作总体要求及规范提出本专业毕业论文课程的基本要求,论文合格标准,落实毕业论文课程计划,指导教师的配备,毕业论文题目筛选,毕业论文指导,评阅,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推荐优秀论文等具体工作。

教学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学科专家审核课程组拟定的课程计划和论文要求,制订本学院的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督促和协调课程组做好指导教师的安排,明确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毕业论文课程的质量,整理归档毕业论文工作档案。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毕业论文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负责对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第四章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

第五条毕业论文选题是确保毕业论文课程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各教学学院及毕业论文课程组要切实加强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性:论文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理工农科类专业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类、工程实践类的毕业论文题目,人文社科类及艺术类专业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毕业实习设立题目;鼓励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根据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结合学科课程改革和课堂教学改革现状设立题目,使学生通过完成毕业论文加深对教育教学规律的认识和基础教育改革实际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教育科学(包括各学科教学法)的研究方法,为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进行教育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选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要通过做毕业论文,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实践性:论文题目应尽可能结合教育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教学学院与各级各类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研发和生产单位联合拟定论文题目,符合要求的可采取联合指导的方式。毕业设计的选题要注重与实际工程项目结合,难度和工作量应高于课程设计,并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

3.创新性:论文题目应突出创新性,要结合学科创新、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使论文题目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反映科技创新、社会变革和社会生产创意的需要,反映创新创业教育过程及成效。

4.可行性:论文题目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学习条件的实际,切实满足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的要求,避免过多和过少两个极端。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个性化:论文题目要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拟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六条论文题目应一人一题。由多名同学合作研究的课题,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论文题目上加以区别。

第七条选题分教师预设选题和学生自立选题两类。教师预设选题由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提出,经教研室(或毕业论文课程组)讨论确认后,报教学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自立选题和跨教学学院选题、文理结合的选题,应由学生提出申请报告,教学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选题的研究方向、内容和指导教师力量等情况和可行性予以审定。鼓励学生自立选题,但不能选做没有指导教师或偏离专业培养目标的课题。论文题目应保持较高的更新率,前后届改进题目或新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五章 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开题程序

第八条毕业论文教学安排由各教学学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原则上为12周。特别优秀的学生需提前开始毕业论文课程时,应向教学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学学院严格审核认定其确有提前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能力者,可以提前开始毕业论文工作。毕业论文答辩仍要遵循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累欠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不得开始毕业论文工作。

第十条教学学院或毕业论文课程组在课程开设前一个月应组织指导教师开始选题准备工作,可以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要概述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列出主要参考资料,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主申报题目,经过指导教师批准,教学学院或毕业论文课程组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论文题目。鼓励学生结合各级各类创新创业计划项目、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设计等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第十一条选题工作应采取学生自愿和学院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教学学院或毕业论文课程组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等为学生确定其他合适题目,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题目。选题结束后,教学学院应将选题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选题确定后一般不能随意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课程组审核后报教学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在选题确定后一周内与学生见面下达毕业论文写作任务,根据选题向学生说明题目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进度要求、参考文献检索及写作要求,指导学生做好开题准备。

第十四条学生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指导教师要求填写《赣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开题工作须在选题公示三周内完成。教学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开题报告会。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选题开题。

第十五条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审定,报教研室存查,答辩结束后归档。

第六章 毕业论文的指导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科研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为保证指导质量,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最多不能超过8人。

第十七条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并审定学生论文选题。

2.指导学生填写并审阅《赣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介绍参考书目,进行文献检索和仪器使用指导,审阅学生的社会调查计划和实验设计方案。

3.提出写作要求,规定学生提交毕业论文初稿、定稿的期限,并指定主要参考文献。

4.定期检查学生写作进度,审阅毕业论文(设计)初稿、修改稿并提出修改意见,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对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应定期到调查、科研或实习现场,进行具体指导,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学风和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

5.全面审查毕业论文的质量,依据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撰写论文评语并给出评定成绩。

6.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论文答辩的准备工作,按照教学学院的安排参加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

7.推荐拟评为优秀等级的毕业论文。

8.指导并督查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论文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在毕业论文选题、开题和撰写等环节,积极性不高,不听从教师安排,拖延懈怠,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教学学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教学学院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二十条教学学院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按《赣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记载工作量。指导教师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毕业论文,其指导工作量权重为1.5。对于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赣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毕业论文的撰写

第二十一条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照《赣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与排版打印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涉外专业学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以用英文或其他外国语书写毕业论文,并按相应语言排版打印规范处理文档。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论文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毕业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赣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审意见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学生应根据指导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教学学院答辩委员会。

第九章 毕业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四条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上中旬(第10~11周)。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经指导教师评阅同意后向教学学院提出答辩申请,教学学院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1.因各种原因未能按规定学业年限正常毕业者;

2.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3.论文或成果经证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

4.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教学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教学学院院长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5~9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校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学科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个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设组长1人。每个小组须另设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

第二十七条答辩应包括论文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教学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答辩要求。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后,涉外专业学生在答辩过程中可以使用外语陈述及回答问题。

第二十八条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时论文陈述和回答问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和答辩投票,并报教学学院答辩委员会,经教学学院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报教务处。答辩小组评定为“优秀”或“不及格”的论文,应由教学学院答辩委员会确认,对有争议的论文由答辩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答辩。答辩小组填写《赣南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审意见表》,并及时报教学学院存档。

第十章 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与质量分析

第二十九条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项成绩评定按照百分制记载,总成绩评定先以百分制综合各单项成绩,再换算成等级制。

2.毕业论文成绩评定采取结构评分法:参照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标准,先由指导教师给出拟评成绩和评语(占总成绩的40%),然后由答辩小组依据对文本内容的评价和答辩检测结论,经答辩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后评定答辩成绩并给出评语(占总成绩的60%),再报答辩委员会审定,最后综合评定出学生毕业论文的成绩,填写《赣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

第三十条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教学学院应按专业汇编学生毕业论文成绩清单,并对各专业毕业论文质量进行客观分析,形成毕业论文工作书面总结报告交教务处。

第十一章 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一条 教学学院应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管理办法规定、教学学院毕业论文工作方案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各专业毕业论文工作开展前期开题、中期撰写、后期答辩的检查,检查结果于检查结束2周内书面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教务处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学生毕业论文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教学学院反馈,并作为年度教学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章 毕业论文的存档

第三十三条毕业论文资料(图纸、文档资料、试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学生均不得带走,统一交教学学院保管或处置。各教学学院须保存所有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正文电子文本。

第三十四条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成果私自发表。未经教学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学生不得私自转让毕业论文成果。

第三十五条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各教学学院应将学生毕业论文(定稿、过程稿)、开题报告、指导教师评审意见表、答辩评审意见表、成绩评定表、选题汇总表、成绩汇总表等归类整理,按要求装入专用档案袋存档。毕业论文正本一式三份,两份留教学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自己保存;《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教学学院长期保存,一份送教务处加盖公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教学学院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工作,并报送参加各级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和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发表等情况。所遴选的优秀毕业论文由指导教师写出评审意见,连同毕业论文文本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教务处,结集汇编。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不予毕业,不授予学士学位,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补做毕业论文和答辩。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位证书。成绩仍不合格者,不得换发毕业证书和补授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本管理办法指导下,教学学院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等艺术类专业和外语类专业对毕业论文(设计)形式、内容和评价标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不能适用或部分适用本管理办法的规范者,应及时制定相关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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