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查重专业版 4000-058-056

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暂行办法

2018年08月31日 | 作者: PaperRight论文查重 | 分类: 论文写作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长江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长大校发[2009]55号)和《长江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长大校办发[2004]2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阅,匿名评阅是指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隐去评阅专家姓名和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各学院博士学位论文100%匿名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按不少于20%的比例匿名评阅。每名学生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2位,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位。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匿名评阅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工作由各学院组织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匿名评阅工作。选聘专家应按照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聘请相近研究领域的同行专家评阅,有条件的学院还可聘请境外同行专家评阅。

第四条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以提出学位论文评阅需要回避的专家名单,最多可以提出3名专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拟答辩日期前45天、硕士研究生应在拟答辩日期前30天完成学位论文评阅申请,提请各学院审核和组织学位论文评阅。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学位论文评阅工作人员应检查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匿名评阅的要求,及时组织论文评阅。

第七条  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B.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C.修改后再审(答辩前重新送原专家评阅通过);D.未达到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各学院应充分尊重评阅专家对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如同时有2位及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判定为“D”或者一个“C”和一个“D” 时,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如同时有1位及以上专家的评阅意见判定为“C”或仅有1位专家的评阅意见判定为“D”时,学位申请者应根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作认真修改,填写《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其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送原专家评阅。评阅通过即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因为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填写《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2周内组织3位同行专家进行审定。如审定结果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可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另聘两位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结果为“A”或“B”者才可进入答辩程序,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程序终止。

第九条  学位申请程序终止的申请者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作实质性修改或重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修改或重写时间不少于6个月。次年重新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填写《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重新评阅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重新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研究生院根据长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相关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与学院同步进行匿名评阅。评阅意见与学院送审的专家评阅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该学位论文是否举行答辩的依据。

第十一条  所有专家评阅意见书及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等材料都必须与其他答辩材料一起提交研究生院归档。(专家评阅意见书格式可参考研究生院的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格式或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参与匿名评阅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匿名评阅的原则,不得泄露任何评阅人或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信息,以保证“匿名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有违规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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